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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6 15:32:03
来源: 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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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背景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原《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审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我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广州市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对照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梳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行为以及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执法等依法应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广州市审计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规定》适度吸收照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确立了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错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初次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施法治目的的,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坚持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化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原规定的附件《广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进一步细化,防止过罚不相当、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制定依据

  《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具有合法性。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四、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由正文共二十附件《广州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和原则。《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条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审计机关,第三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以及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则。

  二是增加了新旧法适用原则的规定。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规定第七条增加“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衔接规定。

  三是根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基础上完善修改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规定》第条规定了法定和酌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及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2种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还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酌定不予处罚的情形;第条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5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截留、挪用或者克扣救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等6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从重处罚的适用规则。

  四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程序要求。《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举行听证等程序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违法行为涉嫌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衔接,以及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强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细化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附件《广州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适用情形)、处罚裁量标准等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违法程度、违法情节(适用情形)及处罚裁量标准在原规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行进一步的细化量化,划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

  五、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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