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十三届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省第一部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的全省性内部审计法规,实现了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性突破。研究起草《规定》,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在我省审计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力推动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会上,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卢荣春就起草情况作了汇报,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曾陆祥就立法审查情况作了汇报,省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了认真审议。马兴瑞省长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防线,新时代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好内部审计职责;省审计厅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用好内部审计的资源和成果,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落实好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我省内部审计制度,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细化内部审计的程序,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细化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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