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手机版 > 通知公告

《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立法座谈会记录

2009-12-14 16:00:00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8日上午

地点:广州市审计局七楼会议室

会议主题:邀请公众代表就《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主要意见建议:

一、《办法》第二条(具体内容见“附件”,下同)

建议将“检测单位”纳入审计监督对象范围。

二、《办法》第三条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涵和外延。该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该条的立法精神依据的是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该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办法》规定的项目实施审计。但是,这条规定与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不一致。比如,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却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该条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与后面罗列的六种情形不能形成对应。比如,第二项规定了“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但是,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并不一定就是政府投资项目。此外,第(一)(六)项的表述最后落到“项目”上,第(二)(五)项的表述落到“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上,第(三)(四)项的表述又落到“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上,这三种表述之间是否有区别?能否涵盖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予以明确。

(三)第三项“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在实践中是否实际发生?如果发生,包括的是哪些情形?

(四)该条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外延加以了拓展,希望将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也纳入审计监管的范畴,符合我市当前投融资改革的实际需要,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怎么科学地表述要加以注意。

(五)建议对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作出限定,如将审计监督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内。

三、《办法》第五条

建议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该纳入同步审计的范畴

四、《办法》第十一条

(一)建议按基本建设程序的顺序对审计监督的内容进行描述,如可将审计监督的内容分为立项、批复、可研、概算、施工、结算、后评估等几个步骤,这样规定更加全面,更有利于执行。

(二)第二项的意思不够明确,其中的“承包、发包”的表述不全面,建议加以完善,比如增加“委托、受托”等内容。

(三)建议将第十三项关于全过程审计的规定融入到最后一款“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

(四)该条关于审计监督内容的规定,要注意与财政评审内容的区别。

五、《办法》)第十二条

(一)该条关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调整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款的依据”的规定,对提高审计决定的执行效力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该条规定不够充分,也不够全面,表现在:一是合同价款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不能简单地经由审计决定否定或者改变;二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改变原有设计有的确系工程需要,有的甚至经过了业主单位的签认,施工单位也为此付出了成本,如果简单地以审计决定否认这种施工行为的效力而使施工单位付出的成本得不到补偿,显得不公平。

建议提前审计介入的时点,加大事前审计和跟踪审计的力度,避免事后审计中出现的变更设计的工程施工已经完成、业主已经签认、成本已经付出、审计再作调整难以执行的现象。同时,建议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结论时要充分考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面的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完了再进行工程结算,在时间上难以顺利衔接,建议予以考虑。

六、《办法》第十四条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好事,但是执行起来有难度。能否在整个政府的层面上来建立,而不仅仅是审计一个方面的联席会议,这样更具可操作性。

(二)建议列举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名称。

七、建议将《办法》名称改为《试行办法》。

 

与会人员:

一、公众代表(排名不分先后):

王辉(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工程师) ;苏惠宁(  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副经理) ;邹振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合约部经理) ;陈意(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代理部经理 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卞玉兰(黄埔区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特约审计员代表);苏岩(广州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监察室主任);陈文(广州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监察室干部);唐显忠(广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部门经理);陈金辉(广州市财政局 主任科员);洪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任科员);付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何彬(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主管);杨学建(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审计局高级经济师);任红林(广州市荔湾区审计局副局长);朱光耀(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总工室主任)

 二、列席代表

程应游(广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三、会议组织人员

陈宝雄(广州市审计局副局长);李雪(广州市审计

纪检组长);李小平(广州市审计局法规处处长);谢穗芬(广州市审计局投资处调研员);董学士(广州市审计局法规处副处长);周琼华(广州市审计局投资处副处长)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