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州市审计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广州市审计局公务员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审计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内设机构是指我局机关内设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坚持合理、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恰当、有错必纠,并需注意做好对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五条 投诉人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审计局监察室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监察局进行投诉。
第六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在遇到服务对象对其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有投诉的权利,并告知投诉途径。
第七条 投诉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市审计局监察室投诉。
投诉监督电话:83889325(监察室)
投诉信函可邮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36号广州市审计局监察室,邮编:510060。
第八条 投诉应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该期限内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15日内进行投诉。逾期投诉的,作为信访件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具有以下基本要件:
㈠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㈡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㈢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㈣属于受理投诉单位可以管辖的范围;
㈤没有超过投诉时限。
第十条 投诉人向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的投诉,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处室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市审计局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市审计局认为受理投诉事项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在30日内作出处理;超过30日仍难以作出处理的,经市监察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察室在接到不属于市审计局处理的投诉,经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研究,在5日内将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认真调查核实投诉的基本情况,召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听取双方意见,同时听取知情人意见,对谈话情况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监察室可通过口头、电话或者以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市审计局作出的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在该处理结果作出后的5日内送达投诉人。送达可以由本人签收,也可以采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就工作办理程序、时限方面提出的投诉,由被投诉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公务员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㈠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审计程序和将相关手续告知咨询人;
㈡不按《广州市审计局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岗位责任来办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
㈢不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等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职责和权限进行审计工作;
㈣不按文明礼貌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㈤不答复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在符合审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属于本人岗位职责的情况下,不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
㈥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标明本人姓名或者工作证号码且有本人彩色证件像片的工作牌。
投诉人要求公务员出示工作牌或者告知其姓名或者工作牌号而不出示或者不告知的,可认定该公务员受到有效投诉。
第十五条 被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市审计局据此认定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到了有效投诉。
具体审计执法行为经政府裁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市审计局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市审计局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六条 被投诉的局机关内设机构、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此投诉即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十七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市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市审计局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公务员,并抄送市人事局。
监察室对投诉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5日前,应书面告知被投诉的公务员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应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市审计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的15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复核。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市审计局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种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从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市审计局其他工作人员、属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投诉处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发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